加强县级旅游质监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旅游法规体系建设。首先,国家应加速出台《旅游法》;其次,即使《旅游法》颁布实施,由于旅游活动关联性强,法律条款不可能面面俱到、部门利益关系也不可能一次性调整到位,这就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相继出台地方性和行业性的管理办法,作为旅游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共同实施。如正在起草的《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就是基层质监部门翘首以盼的。另外,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试点工作,也将大为改善基层旅游质监执法环境。
二、质监执法与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推进。管理是基础,执法监督是保障。国家旅游局行业管理和质监执法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对于两者的协调推进极为有利,也希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行业管理和质监执法互动开展的指导性文件。一方面,国家旅游局在行业管理的同时,负责制定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为质监执法明确方向、制定标准;另一方面,质监端口前移,在旅游企业审批的环节上,有机会发表要求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的意见,在旅游企业年审复核中,赋予旅游质监部门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违规经营行为一票否决的权力。
三、搭建旅游质监互动平台。旅游活动具有跨区域、跨行业的特点,旅游质监区域协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级质监执法部门为此也做了一定的探索,如:中国旅游质监同盟的成立、“蓬长龙”一体化质监管理模式的形成等,多体现为自发性、小区域性。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有必要把旅游质监区域协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制定跨区域联合执法、协调办理旅游案件的机制。省市设立或完善“旅游质监执法网”、“旅游诚信网”,开设质监互动窗口,发布本省、本市区域内的质监动态、诚信信息,公开违法违规经营企业“黑名单”,通过区域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引导区域间旅游企业诚信合作和旅游者的健康消费。
四、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将质监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评优纳入各级旅游行政部门的考核体系,建立旅游质监干部异地挂职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旅游质监执法标识和服装,由省级旅游质监部门统筹协调。
——加强县级旅游质监工作的建议